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2浏览次数:6893

 

 

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基地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和改进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研究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为重点,着眼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扎实推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省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着眼于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决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福建、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理论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具体负责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省研究中心项目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研究指南。

2.组织和指导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落实省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汇编年度立项项目成果,编辑出版立项项目优秀成果;在年度立项项目优秀成果中,对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进行摘编并提交省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3.组织召开省研究中心理论研讨会。组织我省理论工作者积极参与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荐省研究中心优秀项目成果参与全国理论研讨会。

4.制定和修改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其职责是:

1.对省研究中心年度项目研究方向、研究重点、研究选题及加强改进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评审各单位申报的省研究中心的项目,并提出意见建议;

3.参与省研究中心项目的成果鉴定和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参与对省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年度重点项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将省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年度重点项目列入省社科规划相应项目。

2.对省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核拨资助经费,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省委党校、省社科院和省委讲师团五个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院校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和立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本院校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和初选工作,协助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做好项目的评审及成果鉴定验收。

2.为省研究中心立项项目在本单位、本院校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立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建立立项项目管理档案。

五个研究中心要整合本研究中心的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积极组织文章在中央和省内主要报刊媒体刊发,打响品牌,扩大影响力。以省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文章,可作为省研究中心年度重点项目予以立项;以五个研究中心各自的名义在上述中央媒体及福建日报发表的文章,可作为省研究中心年度一般项目予以立项。

各有关高校的党委宣传部应发挥主动性,在本院校广泛发动专家学者积极申报省研究中心项目,并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立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积极、有效的管理,促进省研究中心的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研究中心项目包括:(1)重大项目;(2)重点项目;(3)委托项目;(4)年度重点项目;(5)年度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列入省社科规划相应项目,与省社科规划相应项目同等待遇;委托项目和年度重点项目列入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以省委宣传部发布的《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和《课题指南》选题方向进行申报。委托项目以特别委托的方式,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单独立项,不进入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资格: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我省社科理论界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理论素养,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2.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年度重点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包括副高)专业职称;年度一般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职称。不具备条件的,须由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每个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或在研国家、省社科规划立项项目(包括子课题)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申报省研究中心同类型项目。

4.承担立项项目未完成或项目成果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不得申请下年度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由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请人需认真填写《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

3.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4.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报送:《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报简况一览表》一式2份;各申报项目的《项目论证》活页一式10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项目优先立项。

2.项目研究政治方向正确,现实针对性强,研究的问题明确,研究的思路清晰,研究的方法科学。

3.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十五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以省委宣传部下发的《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规定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核拨资助经费。有条件的单位、院校应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及时下发《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及《回执》。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转发项目负责人,使其明确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二分之一左右,其余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成果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或根据项目完成的实际情况适当追回已拨出的经费。委托项目及以五个研究中心名义组织的项目待项目成果发表、结项后一次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研究中心、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且每项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2.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3.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参加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4.小型会议和专家咨询费:为完成项目需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和专家咨询费;

5.计算机辅助设备购买及使用费:开展项目研究必需的计算机耗材、上网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和软件费用等。

6.印刷费:指为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对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方向。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请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项目,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项目的负责人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挪用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章 项目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所有项目成果均由省研究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委托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但需有省委宣传部提供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连同最终成果6份,交本研究中心或所在单位、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研究中心办公室。由省委宣传部实施项目验收、结项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须将项目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档汇总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统一发送至省研究中心办公室,以便汇编年度立项项目成果。

第二十八条  省研究中心项目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项目字样,并注明项目编号,作为项目成果结项、预留经费拨付的条件之一。结项前或结项后公开发表、出版的项目成果,须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2份,报送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参考的项目成果须同时抄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1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办理验收结项,并发给《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项目成果出版和推广

第三十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进省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项目研究成果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五个研究中心、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本单位或向社会广泛宣传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并逐渐形成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不定期对省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优秀成果编辑公开出版,对项目优秀成果及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全省社科界专家学者以省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成果,可视为省研究中心委托项目予以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