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1355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现代启示

(来源:福建日报  2017-11-13  11版  理论周刊文史)

郭培贵

养老是文明社会的永恒主题之一,每个时代都有与其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养老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把“养老”列为当前社会面临的“难题”之一,指出必须在“老有所养”建设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同时又强调必须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和营养。那么,在养老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究竟能够对今天的养老制度建设提供什么启示呢?

在中国古代,甚至近现代,因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们安土重迁,往往聚族而居,人口流动率很低,即使流动一般也是举家流动;民间社会通行的主导观念是“父母在,不远游”;因“孝”为“忠”之基础,故统治者提倡的也是以孝治天下。所以,几千年来中国通行的都是居家养老。但今人对古代“居家养老”的理解往往有以下二个误区:

一是认为“居家养老”仅仅就是家庭的事情。其实并非如此,事实上,支撑“居家养老”的是一个包括法律、制度、思想观念、社会风气以及养生学等内容在内的完备体系。如自隋朝开始,法律就明确把“不孝”列为“十恶”不赦之罪;严禁在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女“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通典·刑三》)。明朝规定男子年十六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明史·食货二》);而对“民年七十以上者”,则“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明太祖实录》卷34)。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家庭养老,对罪犯都能网开一面,如元朝规定“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元史·刑法三》);甚至对死罪犯,若“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也“许陈情奏裁”(《元史·刑法四》)。对出家人养亲也有相应规定,如明朝“成化二十三年(1487),令僧道有父兄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令还俗养亲”(《礼部志稿·僧道禁例》)。在思想观念上,则对民众自幼就进行儒家孝道教育,元代福建尤溪人郭居敬还辑录古代24孝子的故事,编成《二十四孝》一书,对每一孝子的孝行都作序写诗,予以宣传,成为专对幼儿进行孝道教育的通俗读物。在社会风气上,朝廷大力提倡尊老、孝道和“色养”的风尚,如汉代对七十岁的老人,每到“仲秋之月”,就由官府“授之以玉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后汉书·礼仪志》)。北魏和平四年(463),“赐京师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以终其年”(《魏书·高宗纪》)。明天顺八年(1464),诏凡民年七十以上者,“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匹;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与棺具”(《礼部志稿·养老》)。清代康熙、乾隆时期还曾多次在宫中举行宴请民间老人的“千叟宴”。所谓“色养”,就是指人子不仅能赡养父母,而且能够和颜悦色地奉养父母。又如,历朝还经常以皇帝下诏的形式旌表和奖励孝子,唐开元十七年(729)“旌表孝子顺孙……终身勿事”(《新唐书·本纪第五》)。宋、元、明、清皆有“旌表孝行”之法;《明实录》记载皇帝诏令“旌表孝子”达200余次,自成化二十三年开始,还规定对“已旌表年及六十”岁的孝子给予“冠带荣身”的待遇(《明宪宗实录》卷289)。为激励孝行,历代王朝甚至把孝行突出者作为选官的重要来源,如两汉察举制就把“举孝廉”作为经常的科目(《汉书·武帝纪第六》)。明洪熙元年(1425),徐州人权谨孝行突出,而被仁宗擢为文华殿大学士(《明仁宗实录》卷12);万历十五年(1587),“以苏松孝子王敬臣为博士”(《明神宗实录》卷183)。另外,配合养老,历代还有各种养生方法的流行,如南宋陈直所撰《养老奉亲书》以及元朝邹铉又增撰为《寿亲养老新书》,就都是当时这方面的畅销书。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支撑居家养老的,实际上是由国家法律、制度、思想观念和养生理论等构成的一个完备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那么,现代养老制度的建立也同样不仅是承担养老事务的家庭或机构的事,而应该是一个包括了相关法律、制度、思想观念、社会风气以及医疗养生等内容在内的完备体系,也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要形成一个“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只有建立在这样一个完备体系之上,新时代的养老制度才可能真正建立并运转起来。仅就思想观念来说,全社会不仅应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适应当代需要的新型养老观念,而且老人自身也应与时俱进,实现养老观念的更新与转变。

二是认为“居家养老”是古代社会唯一的养老形式。其实,在中国古代,“居家养老”虽然是通行的养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处于辅助的地位的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如宋、元、明、清都曾实行“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明太祖实录》卷34)的制度,其中所谓“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自然包含了不能自养的老人;所谓“官为存恤”,就是由官府举办的救助机构“依例廪养,毋令失所”(《明宣宗实录》卷10),这一机构也就是遍设于全国府、州、县的孤老院,明初改称养济院(《名臣经济录》卷24、《朱批谕旨》卷210215)。可见,即使在古代,养老形式也不是唯一的。这说明在当代,养老形式更应该是多元的。

社会在进步,中国古代养老的一些具体做法固然不能照搬,但其所体现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今天养老体系的建设还是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