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学校办〔2014〕13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展览馆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0浏览次数:1224

师大学校办〔2014〕13号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展览馆的管理,特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展览馆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4年3月14

 

 

福建师范大学展览馆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师范大学展览馆的管理,做好日常开放和接待工作,塑造学校窗口良好形象,更好地发挥育人、宣传和展示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展览馆集办学历史、科研成就、校友风采、各学院成果展示为一体,是记录学校悠久历史、弘扬学校光荣传统、展示学校办学成果、建设校园多彩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学生爱校荣校教育的重要基地,是联系校友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展览馆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基建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美术学院等单位共同负责展览馆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展览馆专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用于日常保洁、保安工作。

第四条  展览馆日常管理中相关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展览资料收集、整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展览馆参观讲解、电子资料更新工作;负责展览馆门口显示屏文字更新工作;每个学期开学初一个月为展览馆内容更新时间。

(二)保洁保安工作由宣传部聘请专人负责,主要工作是开闭馆、开关电子设备、卫生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正常开放时间每天8:30前必须做好保洁工作;仪器设备的总电源关闭时间为每天闭馆后半小时,图书馆协助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对展览馆的特殊要求。

(三)美术学院协助做好展览馆LED、电子设备、大门钢挂石材、铝塑板、布展展架及展具、仿真古建筑模型及沙盘模型、展灯、地面PVC地材等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修改、增加或删除电子触摸屏中相关资料的,应在每学期末将需要更新的资料提交到校党委宣传部(703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展览馆展板和电子设备内容。

第六条  需要使用展览馆大门显示屏的单位,要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好展览馆门口显示屏使用申请表(表格电子版可到校党委宣传部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下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提交到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章  参观须知

第七条  展览馆面向校内师生、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免费开放。

第八条  展览馆的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节假日除外,非固定开放时间和20人以上的团体参观展览馆需预约。

第九条  非固定开放时间和团体预约参观展览馆的单位或个人,要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好展览馆参观申请表(表格电子版可到校党委宣传部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下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提交到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条  参观者进入展览馆时,应自觉维护展览馆正常秩序,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自觉保持展览馆环境干净整洁,不乱丢废弃物。

第十二条  禁止在展览馆内吸烟,禁止携带易燃物、易爆物、剧毒品、放射物或者其它危险物品进入馆内。

第十三条  参观者要自行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物品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  参观者应爱惜展览馆内设备设施,不擅自移动馆内的设备设施和物品,不擅自修改馆内图文资料,不随意开启或关闭馆内设备,不擅自接水接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展览馆建设、管理和资源提供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展览馆设备设施损坏的,或将展览馆设施设备据为己有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