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717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关于举办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通知》(闽委宣〔201363)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作品的报送工作,并于9月9日前将参评作品及作品申报表(下载地址: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作品申报表.doc)统一汇总到校党委宣传部(行政楼703)。

联系人:李瑞德,联系电话:22867153,18960872528。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3年75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关于举办

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高校党委宣传部,驻闽各部队政治部:

  根据《福建省繁荣文艺创作的百花计划》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拟于2013年下半年举办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选活动。“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是我省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大奖,获奖作品将由福建省委、省政府联合表彰奖励。为做好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的组织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代表我省文艺创作生产成就和水平,深受群众喜爱、具有感染力、渗透力、影响力的优秀作品评选出来,唱响福建,唱响福建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组织领导机构

  1.设立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

  3.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议小组。

  三、评选工作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工作严格按初评、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

  3.坚持回避原则。省和设区市现职领导干部、省委宣传部领导和涉评工作人员的作品(指署作者名),不得参加此届百花奖评选;本人有作品(指署作者名)参评的不得担任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涉及直系亲属作品的评议、评审、投票、表决时,应自觉回避。

  四、参评范围

  1.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发表、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播映、上演和展出,由福建省文艺生产单位和文艺工作者(含驻闽部队文艺工作者)创作的文学、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文艺纪录片)、广播剧、戏剧、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作品,均可申请参评。

  2.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应以作品整体参评,各单项(含剧本)不单独参评。与省外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省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

  3.参评作品应是文艺创作产品。编著、译著、文艺评论(此三类均可参加省社科成果评奖),以及歌舞晚会、电视综艺栏目、舞台美术类作品等不予参评。

  4.个人作品集及多人作品集不予参评,但其中的单件作品可以参评。

  5.已调离本省的作者,其作品创作时间在调离之前的,可以参评;省外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以我省为素材创作的作品,可以参评。

  五、奖项设置

  1.福建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设荣誉奖及一、二、三等奖。在全国重大文艺评奖和国际权威性评奖中获奖并已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作品,申报后可获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荣誉奖。荣誉奖不占总获奖数名额。

  2.对获得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作品,由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其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发给奖杯、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荣誉奖的作品只颁发奖杯和证书,不再发给奖金。

  3.对组织得力且成绩突出的各申报单位,授予“组织奖”,由省委宣传部予以表彰奖励。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1.各设区市及平潭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可向所在设区市委宣传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申报;

  2.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文联、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所属文艺单位和个人,可向各自所属主管部门申报;

  3.省直其他部门和行业的作者,可向所在设区市委宣传部申报;

  4.省内各高等院校师生可向所在设区市委宣传部或省文联申报;

  5.各驻闽部队直属的文艺单位和作者,可通过所属部队政治部向所在设区市委宣传部或省文联申报;

  省第七届百花文艺奖评审办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创作生产单位直接申报的作品,所有作品均须通过上述申报单位推荐申报,且每项作品只能通过一个申报单位推荐申报。

  (二)申报数量

  根据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往届推荐参评的作品数量,推荐申报名额分配如下:

  1.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自推荐申报的作品总数不超过50件;

  2.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文联各自推荐申报作品总数不超过50件;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各自推荐申报的作品总数不超过30件;

  3.省内各高等院校和各驻闽部队政治部通过各设区市委宣传部或省文联申报作品,不占用该申报单位的名额;

  4.同一位作者申报作品(包括与他人合作)不超过2件。

  (三)申报材料

  1.每件申报作品需填写作品申报表一式2份,随附作者的书面授权书(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戏剧、曲艺、杂技、舞蹈等综合性文艺作品须提供创作单位的书面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参评门类的作品须取得每位署名作者的书面授权书)。作品申报表附后,可翻印,也可从东南网()下载。

  2.各申报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作品按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并汇总形成表格提交省百花文艺奖评审办公室。

  3.其它具体要求:

  ①文学类作品应提供作品5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②电影、电视剧作品应提供可用于一般家庭影碟机和电脑播放的DVD影碟2套。

  ③戏剧、曲艺、杂技、舞蹈类作品应提供舞台演出的DVD影碟2套,除话剧外,均应配有字幕。此外,戏剧、曲艺类作品应附文字脚本1份。

  ④音乐类作品应提供歌谱(简谱)15份、作品CD碟2份,不接受MTV影碟。

  ⑤广播剧作品应提供CD碟2套,并随附文字脚本1份。

  ⑥美术、书法类作品应以原作参评。一些体积较大、容易损坏的如雕塑、设计类作品,可以照片形式报送,照片规格要求具体参照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参赛要求。书法类作品规格要求具体参照第四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参赛要求。

  ⑦摄影类作品照片规格为16寸,不装裱。

  4.申报作品曾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5.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类别、作者姓名、申报单位。申报前请认真检查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6.除美术、书法作品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美术、书法作品原件请在拟获奖作品名单公示(以福建日报刊登公示公告日期为准)结束后15日内取回,逾期恕不予保管。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1.2013年9月1日至9月15日为受理申报期,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受理设三个受理点,请各申报单位按作品门类分别报送。

  ①福建省艺术研究院申报受理点。负责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文艺纪录片)、广播剧、戏剧、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类作品的申报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83号,联系人:潘文芳13950403127、杨榕13950310590。

  ②福建省美术馆申报受理点。负责美术、摄影、书法类作品的申报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96号,联系人:叶京海13959189321、陈丹13950302778。

  ③福建省文学院申报受理点。负责文学类作品的申报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11号,联系人:王玮13960708335。

  (五)其他事项

为保证评奖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申报单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8月15日前报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并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联系人:连晶晶、胡智飞,电话:0591-87824726、87806137,传真:0591-87821745,邮箱:fjsxwy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