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9浏览次数:248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教普法办〔20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师生权益、服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及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闽教办法〔2013〕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教师中普遍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考核对象

  考试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在编的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二、考试考核范围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新编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内容(该《读本》可向福建教育杂志社订购)。试题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于2013年11月5日前提供至各地各高校。

  三、组织形式及考试考核时间

  考试考核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省教师教育普法考试于2013年12月5日前结束。届时,试题的参考答案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四、考试结果的运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健全考核、评级制度,把教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以及依法开展教育教学能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情况作为教师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一年内不得评优、晋级。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考试考核结束后,由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将考试合格人数和考试小结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要把教师普法工作情况作为“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重要依据。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六五”普法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我厅将对此次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组织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表扬鼓励。

  做好教师学法用法考试,是实施“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系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落实措施,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组织考试,使培训与考试、考核相结合,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46982。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