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理论动态第799期: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对立的吗

发布时间:2015-12-23浏览次数:1982

我国学术界与实践界在研讨大学治理问题时,说得最多的莫过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问题,实际也就是争辩谁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中,谁是主角、谁是配角的问题。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看,知识生产模式与传播模式正在发生激烈变迁,学校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学术与行政二分法难以概括治理主体的多元现状。

大学规模的扩张,知识生产模式和传播模式的变革,教师群体的变化和专业管理团队的增强,意味着大学治理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化,教师、行政职能部门、企业、社会、政府部门参与到大学治理中来,大学已经由纯粹教授治理大学变革为群治大学,主体多元化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

具体到我国,我们也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治理的多元主体已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提出“党委领导、校长办学、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确立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模式,对高校治理主体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突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割与冲突。

在我国高等教育界讨论热烈的管理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假问题。学校管理负责人是否参与学术委员会,从美国经验来看,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但无表决权。例如,斯坦福大学评议会包括了校长、教务长、秘书长、七大学院院长等重要管理者,但是这些人在评议会中没有表决权。第二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有表决权。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包含了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以及校长指派的核心管理者,在评议会中,这些管理负责人拥有表决权。第三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构成评议会全部成员,如麻省理工学院评议会。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全校教授会的体系非常健全。第四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不参与,如密歇根大学,但此模式实属罕见。最近一些年,在去行政化的思潮之下,国内一些大学倾向管理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但是能解决学术委员会的公平公正问题吗?这需要建立规则,健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制度,而不是简单地用行政与学术二分法来处理此问题。

在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研究中,如果仅从治理主体出发,即学术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出发,就会得出学术委员会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一致性。但是在治理实践中,不同高校、不同类型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有较大差异,其自身的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正是在治理实践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纵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完全分散在学部、学院(学系),没有全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如哈佛大学没有全校层面的评议会,只有学院评议会。二是横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没有统筹全局的、实质性的学术委员会。三是完全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权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级委员会,这种模式仅适合于学科较单一、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学校。四是统分结合模式,即学术立法、程序性审查批准集中在校学术委员会,而立法执行和实质性审查评定则分散在基层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在治理的参与方面,学术委员会在高等教育组织决策过程中的发挥作用也是不同的。美国学者迈纳通过对15所大学学术委员会在不同类型决策中的不同功能,将大学学术委员会分为功能型、影响型、仪式型和颠覆型4类,其中功能型就是学术委员会的传统职能;影响型学术委员会在组织的各项决策中都充当合伙人的角色,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仪式型学术委员会在组织治理中的角色相对被动,只保留了诸如选举、日程安排等象征意义的功能;而颠覆型学术委员会在形式上保留了学术决策相关职能,同时在其他决策方面有时以非正式的形式发挥作用,与管理人员是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

当大学治理舞台上呈现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时,试图分辨谁是治理主体并实施何种行为可能是无效的。而解析大学治理的路径应从治理主体的辨析转向支配治理实践的规则,由探讨“谁在治理”转向研究“如何治理”“怎样治理”,由探讨从主体为中心的“表层结构”转向实践为中心的“深层结构”。(文章内容有删减)

 

(资料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