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郑碧强:以社会企业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发布时间:2014-04-28浏览次数:742

 

郑碧强:以社会企业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社会企业是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依靠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一种新型探索,社会企业可在杜绝救助方式滋生“懒汉”和最大化发挥个人潜能与创造力的同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值,实现从“授人以鱼”的被动救助到“授人以渔”的积极救助跨越。应支持社会企业充分发展,拓宽我国“低保”制度设计理念与思路,创新现行的社会救助方式。

理念的构建。我国公共部门、商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救助方式改革的行动中都应当以“为受助对象提供参与社会的公平起点和机会”、“帮助受助对象自力更生”等社会企业建构理念为指导。政府可以推出宣传片、建立社会企业网站、举办展览等,在国家主流媒体开设“社会企业或公益创业”研究讨论专栏,借此提高公众对 “社会企业”、“公益创业”的认知度,为社会企业之间、公益慈善基金会与社会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法律与政策的支持。在法律上明确社会企业的性质,从法律上拓展非营利性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在政策上给予社会企业与事业单位和政府创办的民间组织平等的待遇;政府允许社会企业更多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可以为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物品或者就业岗位。对为公益目标作出努力的社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其在注册登记方面的限制,并采取税费减免政策,减少阻碍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行政障碍,降低其行政成本。

政府可以牵头为社会企业搭建销售平台,通过公共服务采购政策倾斜为社会企业建立比较稳定的销售保障,协助社会企业销售产品和服务。在财政允许的条件下,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社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便支持其发展。针对提供“综合养老服务”和“社工服务”的社会企业,政府可通过“出资免费为企业提供、与企业共同分担购买经费、鼓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购买经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企业购买相关社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成立省级、地市级的社会公益组织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社会公益组织孵化基地,以“进驻→孵化培育→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帮助草根公益组织建设与发展,促使其成为有发展潜力的“社会企业”。

资金的支撑。社会企业可以通过多渠道来筹集发展所需资金。首先,建议国家民政部协同有关部门,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模式和香港“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通过金融改革试点,成立“社会救助资本管理股份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的社会救助资金转变为“社会企业形式的社会救助资金”,为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创办社会企业提供种子基金,充分激发他们的潜能和创业积极性。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借鉴英国“社会股票市场”运作经验,充分利用如 “天津股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所”平台,主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区域性的“社会股权交易市场”,用于“社会企业”的交易,为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基金会、援助机构和公益创投公司设立社会企业基金项目等措施拓展社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创办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来源。

促使非社会企业的转型。政府应规范和引导更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社会企业发展以及社会救助方式改革与创新角度出发,动员、鼓励、促使有条件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转变思维,走出以捐赠为主的模式,以实现社会利益为宗旨,利用企业自身的利润投资成立 “社会企业事业部”,或借与非营性利组织合作之机建立社会企业,或与社会企业合作,促使非社会企业部门“转型”。

宣传、发动“基金会、援助机构和公益创投公司”与社区合作。通过借鉴英美国家的 “社会企业”经验,以“公益创投”的方式创立社会企业性质的“社区企业”,发挥基金会、援助机构和公益创投公司等公益创投方的资金和专业优势以及社区自身的基层优势,共同帮助社区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受助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和创造力,自力更生,实现“自助互助”。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