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郑碧强:实现公益组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5-05-12浏览次数:441

 

实现公益组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5-05-08

 

郑碧强

  公益组织孵化器,又称社会组织孵化器,是指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平台和能力培训的集中支持系统。公益组织孵化器是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在借鉴企业孵化器理念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以发展公益组织孵化器为引领,带动社会组织扶持体系转型升级的创新实践,恰好吻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不仅推动了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与公信力建设,也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使民众获得了更为及时、有效、低成本和满意度高的公益服务,进而也有效地推进了和谐社会的建构。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体制和社会认知能力等的限制,加上创新实践的时间累积不足,尽管公益组织孵化器建设已在较多城市开展并有蔚然成风之象,但现有的公益组织孵化器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资源匮乏、专业能力欠缺”等局限而导致发展力量还比较单薄,尚未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益组织孵化体系,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另外,受社会发育不足的影响,我国公益组织孵化器还主要以政府为主导。鉴于此,我们应本着公益性、系统性与社会化原则,立足于我国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比分析国内现有的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强化政府治理理念、加强全球化考量与本地化培育、注重公益组织孵化器能力建设、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管体系等方面推动我国公益组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树立科学的政府治理理念

  促进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支持。为此,应树立科学的政府治理理念,积极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建设,为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国当下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加大转变政府职能的力度,理顺政社关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推动社会多元发展。在未来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将承担起培育者、扶持者的角色。政府应主动退出对公益组织孵化器的直接管理,转变为政策上的引导,积极提升和推广公益组织孵化器模式,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打造良好的创业平台,为他们提供包括注册协助、场地设备、小额补贴和能力建设等创业期急需的资源,缓解社会组织初创期的种种困难,真正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排忧解难。

第二,政府应简政放权、实现正确定位,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为其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登记负担,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第三,取消政府对某些具体公益组织孵化器的优惠待遇,制定针对全体公益组织孵化器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补助金、奖励金、土地划拨、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体系,发挥政策推动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公益组织孵化器以及公益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民办公益组织孵化器建设。

第四,积极推进公益创投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设立完善的采购标准,进一步拓宽公共服务的采购路径,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加大扶持培育力度,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宣传社会公益理念,扩大影响力,为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公益氛围,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加强全球化考量与本地化培育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任何借鉴而言,如果只是一味复制,那么最终都会导致失败。公益组织孵化器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加强全球化考量与本地化培育是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因此,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组织孵化器,需要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不仅要关注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根本性差异以及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事实,更需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各地的财力、物力来实现政策上的重组,加大地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土化公益组织孵化器模式。

对此,政府一方面应积极开展公益创投大赛,加速培育服务本地的公益组织,积极宣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益创投之中,支持当地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建设,实现二者的双赢;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高企业与一般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注重公益组织孵化器自身能力建设

公益组织孵化器的能力既包括孵化器的内部治理与管理能力,又包括孵化器的外部资源动员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能力。能力问题是关乎公益组织孵化器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要想实现和促进公益组织孵化器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公益组织孵化器自身能力建设。对此,公益组织孵化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努力。

首先,公益组织孵化器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专业人力资源建设,优化专业人员的组成结构,构建职业化的专业团队”来完善自我,提升自身的团队协作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哺育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接力式孵化与培育体系,发挥自身内部动力的作用。

其次,进一步促进公益组织孵化器和科研单位合作。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进行沟通与合作,建立系统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机制,提升自身的能力建设水平。

最后,力促实体公益孵化与虚拟公益孵化相结合。鉴于“孵化器虚拟化能缩短信息传递的距离,降低成本,加快信息的扩散”的事实与优势,公益组织孵化器要充分有效借助互联网、微信、微博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吸引政府、社会各界资源参与,进而帮助在孵的社会组织宣传和开发,进一步降低孵化社会组织的创业成本和运作成本,提高社会组织的成活率。

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管体系

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具体行为没有清晰的界定和标准,监管公益组织孵化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监管公益组织孵化器不仅存在着具体操作上的困难,还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

对此,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精神,加强公益组织孵化器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切实做到监管公益组织孵化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益组织孵化器应通过“充分借助网络、微博、微信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综合运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效能;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等途径,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管体系,由重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由单一管理转为综合监管,以便公众了解其内部的具体信息,真正达到监管的效果。

 

(本文系2014年度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政策工具视角下公益组织孵化器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研究(2014R0039)、2014年度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2014B2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海峡两岸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