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陈云:推进绿色出行应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6-11-09浏览次数:401

推进绿色出行应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来源:福建日报   2016-11-08   09版  理论周刊新论)

  

陈云

绿色出行是疗治汽车社会带来的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和资源能源浪费等问题的良方。所谓绿色出行主要指的是一种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的出行方式,包括乘公交、骑车、步行等。要使绿色出行成为可能,就要有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制度规范以及公众的自觉行为。下面谈谈绿色出行的制度建设问题。

一要建立顶层制度,提高绿色出行的约束力。面对小汽车的普及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正积极推进绿色出行,并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响应,但总体而言,绿色出行仍未成为主流,甚至有被不断挤压的趋势。这里有认识、基础设施建设周期以及相关制度滞后等问题。就制度而言,目前还缺乏国家层面上关于绿色出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也未建立起来。这就使得绿色交通在城市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不明确,城市交通发展与城市环境保护脱节,“适应小汽车”的城市交通规划理念仍占主导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住房建设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住房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为全国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提高慢行交通系统设施水平和环境品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导则”及时、全面、有指导性,但缺乏刚性要求。从制度上规范绿色交通建设,引导绿色出行,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能够指导全国的绿色交通建设和推进绿色出行的相关法规,并进而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另一方面,建议建立绿色出行信息发布制度和领导责任制。交通运输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国家大中型城市绿色出行数据监测和发布机制,各省级政府部门按照类似要求在本省市区协同推进。同时,应组织专家对绿色出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且由上级部门按照统计结果对推进绿色出行的相关城市进行绩效评价。

二要因地制宜建立小汽车的购买和使用的制度,强化绿色出行导向 。推进绿色出行就要用各种制度与机制来抑制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的热情,引导市民绿色出行。首先,限制小汽车的购买和使用。超大城市、大城市可实行限购和限行制度,如上海市就实行了私车牌照市场化配置制度,北京则采用了摇号制度;北京、上海、天津、贵阳等10多个城市采用了限行制度;世界绝大多数城市采用了不限购但限制使用的制度。在小汽车与日俱增的中国,拥堵已经成为城市的交通常态,在加大公共交通需求供给(如加快发展轨道交通)的同时,限购或限行或双管齐下将可能是更多城市的选择。其次,提高使用小汽车的成本。使用小汽车有很大的负外部性,空气污染、热岛效应、噪音所造成的危害往往由整个社会来买单,所以,让使用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理所当然。世界上一些城市实行的征收小汽车排污费、拥堵费的做法可供借鉴。20032月,伦敦开始对进入市中心区域的社会车辆征收拥堵费,对减少道路小汽车数量,提高城市的畅通性起了很大作用。再次,建立公交优先、方便慢行的制度。设立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是世界各大城市普遍的做法,巴西库里蒂巴的快速公交是世界最成功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经验。欧洲的一些城市开始采用自行车和步行优先的交通管理制度,如建设专门的自行车绿色道路;交叉路口为自行车设置专用的信号灯和等待区;公交车和地铁配备自行车安放装置。最后,要有乘坐公交、购买自行车的优惠制度。交通建设不能仅看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和生态效益,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制度。为了使绿色交通有足够的建设和运行资金,就要建立绿色出行财政资金筹集与专项使用制度,建议在财政部每年度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增加“公共交通标准财政支出项”,建议国家设立“城市促进绿色出行引导性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将重点支持公共交通、慢行交通、智能环保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政策。中国人多地少,适当抑制小汽车的购买和使用,实行公交优先,倡导慢行交通,是明智之举。

三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绿色出行的热情。各级政府在推进绿色出行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汽车社会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影响面广,单靠政府唱“独角戏”还不够,还要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热情。为使公众的权益得以保护,公众的绿色出行热情得以调动和维系,首先,要构建绿色出行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环境汽车污染指数、城市绿色交通规划编制、小汽车限行限购、排污收费、停车收费、绿色出行的补助等信息和相关政策都应该及时公开,公众了解了这些信息,才能更积极地参与到绿色出行的行列来。其次,要构建绿色出行问题反馈制度与机制。推进绿色出行的公众参与,反馈制度和机制建设尤为重要,公众在绿色出行中所碰到的诸如公共交通系统智能化服务落后,慢行道常年被占用,一些公共自行车租赁价格过高、修理不及时和租用手续不够简便等问题没能及时反馈,拖而不决,将影响公众绿色出行公众的热情。最后,要构建绿色出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公众参与绿色出行过程中的知情权、提议权、健康权甚至公益诉讼权等等未引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重视而导致行政不作为,应该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保障绿色出行公众参与的各项正当权益。总之,构建绿色出行信息公开、问题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于提高公众的绿色出行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