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绿色金融体系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来源:光明日报 2024-01-13 09版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大家谈)
林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全球共同努力,而构建符合国际合作机制的绿色金融体系有助于降低碳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投融资供求不匹配问题,防范和化解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从而优化全球绿色资源配置。因此,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既是我国助力实现全球碳中和目标的责任担当,又是我国在金融领域“换道超车”走向世界前列的历史机遇。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取得了可喜进步,已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色基金也已在诸多省份相继成立,绿色金融发展前景广阔。不过,我国绿色金融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比较单一,绿色评级标准尚未健全。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与全球接轨的多边绿色金融平台,加快绿色金融体系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步伐。
当前,国际通行的三大绿色金融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格拉斯哥”体系、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体系和世界银行体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格拉斯哥”体系是联合国于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发起的涉及银行、保险、投资者的三个“净零排放联盟”(Net Zero Alliance)倡议总称,具体包括:“净零银行联盟”,成员银行承诺设定涵盖碳密集型行业的初始减排目标,通过创新各类融资方式,鼓励企业扩大低碳排放技术和服务,加快业务变革,淘汰高排放资产,以加快全球产业净零排放进程;“净零保险联盟”,成员保险机构承诺为广大企业采取的措施(基于防止、减少或消除其价值链内温室气体排放源)提供风险保障与补偿安排;“净零资产业主联盟”,成员投资者承诺在投资组合宏观设计层面进行改革,将股权和债务、房地产和有形基础设施等融资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削减为零。
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是各国中央银行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全球平台。在遏制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该网络在宏观金融调控与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主要取得三方面成果:通过《面向央行和监管机构的气候情景分析指南》,为全球央行、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一致性模板;通过《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守则》,为银行、基金、保险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提供了理论工具与案例汇编;通过《提高绿色和转型期融资的市场透明度指引》,为绿色债券等促进净零排放的投资行为制定了外部审查标准与评估机制。
世界银行通过《环境与社会发展框架》构建起全球金融机构、借款人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三个金融标准,即:社会风险及影响评估管理标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付息义务之外,还应持续承担评估、管理和监控环境与社会风险义务;金融中介机构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性质,监控和管理其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风险;利益相关方参与和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借款人采用及时、易懂、公开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披露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
作为上述三大国际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成员,我国应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低碳企业在国际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其一,开发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应响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净零排放联盟”的倡议,发展完善碳排放权质押、担保等交易融资产品,大力开发碳信贷、碳保险、碳基金、碳债券、碳期权、碳期货、碳租赁、碳指数、碳证券、碳风险投资等多种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助推我国企业的低碳转型发展。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各类绿色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防范、化解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风险,平衡好绿色低碳投资过程中激励、跨期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实现绿色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项目信息平台。应通过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绿色项目信息披露与数据共享平台,将企业信用数据、环境风险影响、企业排污许可等绿色项目信息和控排企业、低碳企业、金融机构等绿色金融市场主体信息全面纳入信息平台,通过实时交互的信息联通,助力碳排放的准确核算,协助碳交易市场主体及时调整市场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此外,还应研究完善数据分析路径和披露形式,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科技手段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和分析决策加强产能预警与风险监测,助力绿色金融市场主体防范与规避项目的潜在风险。
其三,完善绿色融资审查机制与风险评估体系。应借鉴世界银行的《环境与社会发展框架》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的沟通合作,实时管理、监控绿色项目的实施进程,让投资者了解项目是否真正“绿色”,从而更有效地引导绿色金融资源流向,从源头上防范绿色项目的信贷风险。此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全面推行大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与治理报告(ESG报告)强制披露制度,提高绿色项目的透明度,增强广大企业绿色发展披露的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
(作者:林诚,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4-01/13/nw.D110000gmrb_20240113_2-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