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私法利器“绿色原则”
(来源:福建日报 2017-06-27 09版 理论周刊新论)

张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从民法基本原则高度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被誉为“绿色原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私法利器。
一、“绿色原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回应时代发展新问题
在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中,儒、道、佛三教都主张人和自然应当和谐、亲和、共处、共生。这种思想是民法典编纂应当挖掘、传承并发扬光大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今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新型关系的哲学基础。
环境公害和生态危机是现今时代发展的新问题。工业技术和信息科技给人们带来物质财富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公害和生态危机,寻求和实现生态文明成为当今社会的最重要特征和时代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需要宪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和民法等多部法的合力配合,多管齐下。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法、环境法等公法来调整和规制。但民法是环境法重要的制度来源和理论渊源,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权利限制等私法手段弥补公法治理的不足,通过将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化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生态保护体系,即确定公民环境权利、环保义务及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等,从源头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进入21世纪,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或修订民法典时都关注生态问题,增加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中国民法典编纂,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变革的趋势,正视21世纪生态危机的现实,对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等时代精神和发展理念做出积极回应。在法典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通过民事规范引导民事主体在遵循绿色理念下积极开展各项民事活动。
二、“绿色原则”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创新民法传统价值体系
《民法总则》草案稿、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了“绿色原则”。在二审期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2016年12月,《民法总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稿将“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中移除,并将其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修改将“绿色条款”由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变成了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其价值功能被大大限缩。三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后,多位代表和学者发表意见,认为在基本原则部分恢复“绿色原则”更为合适,也更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求。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重新回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也创新了民法传统价值体系。
平等、自愿、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传统的基本价值体系。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被称为“基本体制原则”,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体制限制原则”,意图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绿色原则为民法的体制限制原则增加了新的内容,意图实现人与自然,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绿色原则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民法价值体系的内涵,使民法成为一部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在追求个人关系的私本位关系合理的同时,也追求个人利益与自然生态利益的关系和谐。
三、“绿色原则”是民事活动、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基本准则
绿色原则对于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活动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要与生态文明理念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生态。体现“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则在现行民事制度中多有体现。如《物权法》确认和保护产权规则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只有产权界定清晰,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能。
民事司法实践要以绿色原则解释裁判具体案件。基本原则作为具有统领性和指导作用的规范,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责任加以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在个案法律适用的时候,基本原则会起到“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如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而又没有相应具有操作性的约束条款时,法官在具体个案适用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判断。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做好价值理念的绿色化,主动适用生态文明保护的绿色原则,强化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对于环境权益的救济,应当扩张现有民事责任方式以适应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预防性、修复性特征等。绿色原则可以为法官寻找立法的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分则的编纂要特别关注绿色原则。《民法总则》颁布后,要围绕《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来对分则进行编纂。如物权法编纂中,应当加强对水、矿藏、渔业、天然林木等具有较稀缺性,又不属于完全物权的自然资源的特别保护和权利限制,通过专章规定,细化其权利内容和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编纂中,将生态破坏侵权列入特殊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明确规定生态破坏的侵权行为、将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和生态功能恢复期间的赔偿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等责任方式;建立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等。
“绿色原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回应时代发展新问题,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创新传统私法价值体系,引导和规范民事活动、民事司法和民事立法实现绿色发展目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私法利器。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