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次数: 87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和谐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争创全国文明单位,现就在进一步做好学校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烟控烟的重大意义。吸烟有害健康,燃烧的烟头是消防安全的重要隐患。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禁烟控烟是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禁烟控烟是文明学校师生员工的应有行为。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形象。各单位承办公务活动不得提供烟草制品,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三、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对本单位的禁烟控烟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积极动员引导师生员工禁烟控烟,鼓励吸烟师生员工戒烟,积极争创无烟单位。校园内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学校将加大检查力度,并公布检查结果,努力在全校形成禁烟控烟良好氛围。

四、将禁烟控烟情况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各单位要把禁烟控烟工作与学生的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并纳入到平安校园、文明校园重点工作之中。禁烟控烟情况将列入新一轮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创建指标要求,申报校级文明宿舍必须是无烟宿舍。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禁烟要求的,学校将对其进行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福建师范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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