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郑碧强:地方政府民政标准化遵循四项原则

发布时间:2014-10-30浏览次数:147

 

地方政府民政标准化遵循四项原则

 

郑碧强

民政标准化,是指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公共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管理精细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质量目标化,从而加快实现民政标准体系从以技术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为主的转型,增强民政标准化的科学性、导向性、系统性与实效性,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进而获得最佳服务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为了实现民政标准化,缩小不同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民政公共服务的差距,必须在立足我国现实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确立地方政府民政标准化基本原则。

坚持有限政府原则

推进民政标准化,提高民政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但是,服务型政府不是全能政府,政府提供的民政公共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水平,需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要的紧迫程度之间进行平衡,在特困对象、适度普惠对象与普惠对象及其项目补助、救助水平之间进行平衡。因此,需要坚持有限政府原则,把有限资金与物资用在最需要的群体上,避免因脱离现实国情扩大民政公共服务标准的范围和水平,造成政府负担过重,服务不可持续。

确保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原则

由于不同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民政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存在差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民政标准化,要严格建立在我国现有国情基础上。

首先,要区分特殊群体托底救助与适度普惠救助的界限。特殊群体的托底救助包括民政服务对象,即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五老”户、重点优抚对象、流浪儿童等,对这些特殊群体,不仅要保证他们必需的生活费用,还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对适度普惠型的民生优惠政策,不应采取全国一刀切,而应由省市县根据本地区财力增长情况而确定普惠对象及救助水平等。

其次,区分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与民政非基本公共服务的界限,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于属于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无条件承担以确保满足公民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属于市场范畴的,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竞争实现。201112月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的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了“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这规定了未来一段时期内政府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与界限。当然,政府提供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也是动态发展的。

遵循“稳步推进、重点实施”原则

民政各项业务相对独立,没有太直接联系,但民政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资金、人力、物力、时间多个条件统筹考虑,还需要从可行性、普及性角度进行科学论证。因此,必须坚持“稳步推进、重点实施”的原则,围绕着公众最迫切需要、与百姓息息相关而且符合进行标准化特征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展开。当下,应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民政标准化的范围,推动民政标准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城乡民政标准化水平。

加强公共财政保障原则

实现民政重点托底救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各级政府的新任务。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为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急需改革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提高政府转移支付的层级。要加大中央政府对乡镇基层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使公共财政支出向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在推进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过程中的公共财政保障。

此外,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着眼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时刻关注国际标准化动态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通过借鉴新公共服务理论中 “服务”而非“掌舵”的思路,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转变政府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传统思维,促进民政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和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在政府民政标准化实践中借鉴 “注重实践过程”、“以目标为中心”和“找出达成目标的最佳方式”的标杆管理理论,以设计和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来推进政府民政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和服务的高品质;与此同时,应以全球视角总结近年来世界各国标准化的现实理论和最佳实践,加强当前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标准建设,提高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协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创新我国地方政府民政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更好地实现“民政标准化,让我们生活得更幸福”目标。

(本文系2014年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 “政策工具视角下公益组织孵化器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研究(2014R0039)、2014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2014B2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海峡两岸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0-17    B02   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