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林孔团 蒋耀辉:构建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127

 


构建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9-04-18

林孔团 蒋耀辉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的数据可知,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2.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共享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新动能。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共享经济的部分典型业态被曝出许多负面新闻因而引发了社会的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说,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行为失位从而造成负面后果。因此不能因为非必然产生的成本而彻底否定共享经济是潜在的经济增长新动能这一命题,更多的是要探究共享经济发展中产生社会问题的根源,以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为工具促进现有问题的解决并且防范新问题的出现。

逐步建立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的构建逻辑。共享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利益相关各方出现责任失位行为而造成的结果,责任失位行为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滞后、企业过度竞争、用户使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义务对自己的失位行为负责。客观而言,部分利益相关者可能缺乏能力或动力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需要利益相关各方进行协同。

为建立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首先需要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厘清共享经济利益相关各方在发展中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划分责任归属;从全国和全产业链角度进行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根据共享经济利益相关各方的责任归属和要素禀赋规定其社会责任;政府提供制度供给,由职能部门提供监管供给,通过制度供给、监管供给提供外部动力,推动外部性责任问题内部化,形成个人和企业自律;以政府规制、行业自律、思想教育和社会舆论为工具防止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出现行为失位问题;通过思想宣传和社会舆论等进一步形成内外合力,以行政处罚、惩戒失信等手段对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行为失位进行惩罚,最终演化为行为自觉。

政府在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顶层设计、制度供给和监管供给。政府对于经济体中的主体和主体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具有惩治责任。政府应该被作为社会责任共担体系的顶层设计者,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监管供给的主体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经济作为一种较新的业态,在早期由于受到了大量资本的追捧,其发展速度较快,且发展态势变化较为迅速,政府较难从中提前捕捉到问题并且迅速做出反应,因此早期的政府监管略显滞后。早期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政策监管的内在逻辑为:问题A显现—进行规制—问题B显现—进行规制。基于问题解决逻辑的政府规制容易落入滞后性陷阱之中。

为解决政府监管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中央政府层面通过制度规定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制度与法律建构规制、监管和惩治体系,规制强调事前设计,监管强调事中调节,惩治强调事后干预。具体措施方面,政府本身应针对共享经济中不同业态的规制和监管进行机构变革,共享经济中不同业态的规制和监管部门应明确,让用户投诉有门,让运营企业有规可依;针对共享经济用户,应从国家层面对共享经济用户故意破坏等行为进行惩罚,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规范使用共享经济产品的要求添加在内;针对运营企业,应加强监管并加大奖惩力度,为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共担体系提供外生动力,帮助建立关于共享经济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帮助建立共享经济行业自律组织等。

运营企业在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和承担逻辑:监管对象和监管主体。共享经济运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手段向市场换取一定收益,而不是追求垄断势力带来的超额利润,公益性应大于盈利性。

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能动性体现在企业对于自身行为的自查自纠和对用户行为的监管方面。其构建逻辑需从外部为企业自查自纠的行为提供动力,外源动力可以来源于政府的规制和监管、潜在的政府惩罚、社会机构或组织、行业内部组织、同行企业、用户和其他社会公众。从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层面来说,应在政府的帮助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自律体系,积极将外源动力提出的要求或潜在要求内化为企业制度,实现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自觉。

具体表现在运营企业应对共享的消费品进行定期维护,以保障产品能够被正常使用;保障用户的体验,为用户购置保险,不动用用户押金;规范竞争行为,对其造成的社会问题具有强制治理的责任;约束自己的从业者,对自身从业者进行审核等。由于共享经济中的共享消费品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性质,因此需要对用户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管。相较于政府监管,共享经济运营企业掌握更多的用户信息,其监管可以更加细化和直接,具体表现在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征信和奖惩体系,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可设置用户的准入门槛,限制部分不履行责任的用户继续使用,对用户的规范使用或对企业有益的行为提供一定奖励。

资本方在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能动主体和内源动力。共享经济运营企业背后的资本方是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能动主体,也是推动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源动力,资本方的意志通过从业人员进行表征,并进一步演变为企业行为。共享经济投资市场在共享经济业态发展的前中期具有典型的正向网络外部性特征,资本方为获取超额利润不断向资本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其能动性推动共享经济部分业态中出现资本过度集中、资源配置扭曲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此资本方应对其企业所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负责,应要求企业对其造成的问题进行及时治理。对企业施加外部压力的同时也对资本方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动力,并且应进一步对共享经济背后资本方进行理论教育和思想教育,通过部门约谈和集中会议等方式,使资本方认识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价值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形成资本方的行为自觉,进一步将其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源动力。

用户在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监管对象和外源动力。共享经济提供的消费品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因此被部分用户随意使用甚至故意破坏,这造成了共享经济运营企业的财产损失,影响了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并且需要运营企业付出更多的成本去维护自己的产品。对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共享经济消费品而言,用户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为规范使用,并且不影响他人使用。在此理论基础上,应通过向用户施加外部压力以形成用户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源动力。

具体表现在可通过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对其规范使用的行为底线进行约束;奖励长期自愿维护共享经济消费品的用户,及时报道其行为,形成正面的典型示范效应;由社区、街道办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帮助建立民间组织或机构,由民间组织建立用户志愿者协会对本区域内外的共享经济消费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通过思想引导和宣传等方式将规范使用共享经济消费品发展为社会共识;鼓励用户对不规范使用行为和资源浪费行为进行举报等。


(本文系福建省软科学项目“福建省共享经济利益各方博弈分析与规制研究——以共享单车为例”(2019R01020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http://www.cssn.cn/skjj/skjj_jjgl/skjj_xmcg/201904/t20190418_4866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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