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2.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2.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1.2.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
1.2.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5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直部门应急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或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印发,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专项指挥机构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日常工作机构
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2.5现场工作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
2.6地方机构
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7应急机构
各级公安(110、122)、消防(119)、医疗急救中心(120)、海上援救(12395)、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8专家组
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信息发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预警与报告
3.1.1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警报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1.3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2应急响应
3.2.1预警响应
(1)Ⅰ级预警响应。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
(2)Ⅱ级预警响应。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
(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
3.2.2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区的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最新情况。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专项指挥机构应做好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按省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定。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开展工作,设区的市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2)Ⅱ级响应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设区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接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省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3)Ⅲ级响应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或成立设区的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设区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或省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Ⅳ级响应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3.2.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省、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3.3.1善后处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应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4.2财力保障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资金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4.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7治安维护
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4.10公共设施
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
4.12应急装备保障
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针对本地区特点,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重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延误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或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5.3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制订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2004]20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 应急预案_应急管理_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fujian.gov.cn/xw/ztzl/yjgl/yjya/201903/t20190308_47823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