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和程序,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4.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我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在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和报告、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省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指导与支持。
较大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指导与支持。
1.5.2 及时报告的原则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5.3 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防、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成立本级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法监处、办公室、计财处、中医处、基妇处、科教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
领导小组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方面的职责是:在卫生部、省政府领导下,依法统一组织、协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向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建立与完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卫生部或省政府授权对外发布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信息。
2.1.2 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由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确定。
2.1.3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与放射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和预测预警组等。其主要职责是:
(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2.2.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电话报告所在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2.2.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和体系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纳入疾病监测网络。上述机构应及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省、市、县(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3.1.2 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早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资料进行汇总,及时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 报告
3.2.1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 报告内容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做好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发展趋势和涉及范围、人员伤亡与危害程度等情况,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初步推断传播途径(或污染环节等)以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接报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核实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接报的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3.2.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的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3.2.4 通报制度
省卫生厅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设区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4 专家会商与指挥决策
4.1专家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依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与初步处置。事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专家会商的主要内容是:在查看病例及其临床资料的基础上,核实前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内容,重点讨论报告病例是否属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报告情况是否相符、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法是否适当);病例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事件的危害性。
经专家会商后应撰写会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报告病例的三间分布、病情进展及临床治疗情况;
(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监测病例的定义;
(3)病人救治方案,治愈与出院标准;
(4)事件的初步判断,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的病因、传播(污染)途径、潜伏期及趋势分析;
(5)对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级的建议,疫点、疫区的划定。
首次会商会后,要根据病例病情进展情况及病因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以及时调整病例定义和工作方案。
4.2 指挥决策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总结分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事件的发展动向、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达指令。根据工作组例会分析情况和上级指示,及时以公文等形式下达相关指令,并督办落实。
(4)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舆论引导。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资源调度。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
5 应急处置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应对,边调查、边抢救、边处理、边核实,科学有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在辖区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级别和处理需要,省卫生厅及时派出专家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5.1 调查核实,分析病因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流行病学史、体征和检验结果,追寻共性特征。
通过现场疫情调查、环境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分析探索引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工作指南(试行)”执行(附件1)。
5.2 样本的采集、运送及检测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确定采样范围和检测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样本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附件2)。
5.3 现场控制与医疗救治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控制与医疗救治指南(试行)”执行(附件3)
5.4开展群防群控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时,发生地的乡镇(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群众,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疾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5 健康教育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要迅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做好自我防护,尽量避免与可疑病例接触,发生类似症状时及时主动就医。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6 信息发布与通报
经卫生部或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有关信息。
6 事件终止及评估
6.1 应急反应的终止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采取一定控制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卫生厅根据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2事后评估
6.2.1 评估资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等。
6.2.2 评估的内容
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为指导其他地区开展类似防制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7 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2.1.3条款的要求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7.1.2 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建立相应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队伍,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1.3 医疗救治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7.1.4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针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置的深入,应及时组织对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相应技术培训,提高医疗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7.1.5 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防护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活动中,应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具体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个人防护工作指南(试行)”执行(附件4)。
7.2 后勤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医药储备要求,完善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可以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7.2.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资金,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
7.3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发布。各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应急处置预案。
8 附件
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工作指南(试行)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指南(试行)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控制与医疗救治指南(试行)
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个人防护工作指南(试行)
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技术流程图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_应急管理_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http://wjw.fujian.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ggws/yjgl/200808/t20080826_2315944.htm